卢国栋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纠纷-女职工未休完产假提前上班的加班费能否获得支持?
来源:卢国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6
浏览量:1192

一、案件情况

在广州某公司任职期间,劳动者沈某在2019年2月1日至5月9日休了正常产假98天后复工,未继续休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劳动者在离职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奖励产假、提前上班的80天加班费13680元。

二、办案过程

在接受案件委托时,用人单位向本律师确认:1、劳动者系自愿放弃奖励产假复工;2、用人单位已依法依规向劳动者发放了复工前的产假津贴及复工后的实际工资。

随后本律师代表用人单位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劳动者与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在劳动者产假将要结束时,主管询问其5月10日是否复工,以此证明用人单位没有强迫劳动者复工。

劳动者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该有用人单位公章的《沟通函》,内容为“劳动者申请2019年2月1日至5月9日期间休正常产假,请公司批准”,以证明劳动者系被迫复工。

三、案件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

1、劳动者于本案中提供的《沟通函》仅能直接显示其在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休产假,由于产假和奖励假并非完全相同的法律概念,故二者不能简单归为同一范畴。上述证据仅载明劳动者休产假的期间,由此不能当然反映用人单位不同意其在产假结束后继续休奖励假。因此,  该《沟通函》不足以有效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要求劳动者在产假结束后,于2019年5月10日返回单位上班的事实。

2、同时,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劳动者的上司在劳动者产假将要结束时,向其询问5月份系否上班,由此亦可佐证用人单位并未对劳动者产假结束后上班行为予以强制性要求,否则不存在需提前询问的必要性。

3、鉴于劳动者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拒绝其休奖励产假,或要求其在奖励产假休讫时提前返回单位上班的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其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另,因用人单位已支付劳动者2019年5月10日返回单位上班期间工资,故在未能证实劳动者在奖励产假期间返岗上班系基于用人单位要求而导致的结果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奖励假期间工资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委对此不予支持。

四、律师点评

1、根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第16条可知,劳动者未休完产假提前上班的,提前上班的加班费不应获得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恢复工作的除外。

2、对用人单位而言,应收集、保留好劳动者在产假期间自愿复工的证据。

3、对劳动者而言,应收集、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产假期间复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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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卢国栋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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