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本律师代理王某对广州某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我方的仲裁请求:1、三个半月的工资59500元;2、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9500元。后用人单位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王某系公司股东,公司与其不构成劳动关系。
二、办案过程
用人单位向法院提交了《股东合作协议》,拟证明王某系公司股东。
本律师代理劳动者向法院提交了:
1、 《银行流水》,拟证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情况;
2、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拟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职位及月薪;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寄送的《通知》,显示用人单位催促劳动者复工,否则解除劳动关系;
4、《工作交接表及工作交接聊天记录》,显示劳动者离职时的工作交接情况。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
1、首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收入证明》已载有劳动者任职的职务及月工资收入。用人单位抗辩出于人情关系开具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2、其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通知内容已可证实用人单位自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3、再次,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人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但至此劳动者未被登记为股东,且该约定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不相悖。
综上,劳动者提交的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抗辩理据不足,法院均不予采信。
四、律师点评
1、公司股东可以同时系公司员工,这两个身份并非是互斥的;
2、若同时为公司股东和员工,应切实维护自身的股东权利和员工权益;
3、劳动者应注意收集、保留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